加班费计算机 - 月薪制
加班費計算
工作時數
工作日
工作日
工作日
工作日
工作日
休息日
例假日
月工資總額
計算結果:
图形化加班费计算机(月薪制),仅需输入月薪,及拖曳当周每日工作时数,可切换是否为休假日和是否因天灾、事变或突发事件出勤,系统就可以计算出当周加班费
劳工加班说明、限制条件
- 依中华民国劳动基准法第36 条规定:「劳工每7 日中应有2 日之休息,其中1 日为例假日,1 日为休息日」,其余为工作日(例假日和休息日日期可由劳资双方于契约订定)
- 休假日 (指中华民国劳动基准法第 37 条国定假日或第 38 条特别休假)
- 正常工作日:每日工作时数为 8 小时,每日正常连同延长工作时间最多 12 小时 (有天灾、事变或突发事件之事由者,则不受 12 小时的限制)
- 休息日工作:雇主如需使劳工于休息日出勤工作,应征得劳工同意
- 例假日工作:例假日如果没有因天灾、事变、突发事件发生,雇主违法使劳工于例假日出勤之情况,属于违法事项
- 休假日工作:雇主如需使劳工于休假日出勤工作,应征得劳工同意
- 劳工加班 1 个月时数不能超过 54 小时,每 3 个月总时数不能超过 138 小时
劳工加班费计算公式
依据 107 年 3 月 1 日修改法结果
正常工作日加班费
- 平日延长工作时间在 2 小时以内者(第 9、10 小时),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 1/3 以上
- 延长工作时间至第 3、4 个小时(第 11、12 小时),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 2/3 以上
- 因天灾、事变或突发事件而延长工作时间者,需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倍发给
休息日加班费
- 工作时间在 2 小时以内者(第 1、2 小时),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 1 又 1/3 以上
- 工作 2 小时后再继续工作者(第 3~8 小时),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 1 又 2/3 以上
- 因天灾、事变或突发事件而延长工作时间者,需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倍发给
- 雇主如需使劳工于休息日出勤工作,应征得劳工同意
例假日加班费
- 工作时间第 1~8 小时以内(不论几小时都算 8 小时),统一给 1 日工资
- 工作时间至第 9~12 小时,加班费每小时工资额以 2 倍计算
- 如果没有因天灾、事变、突发事件发生,雇主违法使劳工于例假日出勤之情况,属于违法事项
休假日(国定假日、特休假日)加班费
- 工作时间第 1~8 小时以内(不论几小时都算 8 小时),统一给 1 日工资
- 工作时间至第 9、10 小时,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 1 又 1/3 以上
- 工作时间至第 11、12 小时,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 1 又 2/3 以上
- 因天灾、事变或突发事件而延长工作时间超过 8 小时,需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倍发给
- 雇主如需使劳工于休息日出勤工作,应征得劳工同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