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班費計算機 - 月薪制
加班費計算
工作時數
工作日
工作日
工作日
工作日
工作日
休息日
例假日
月工資總額
計算結果:
圖形化加班費計算機(月薪制),僅需輸入月薪,及拖曳當週每日工作時數,可切換是否為休假日和是否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出勤,系統就可以計算出當週加班費
其他勞工工具
勞工加班說明、限制條件
- 依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規定:「勞工每 7 日中應有 2 日之休息,其中 1 日為例假日,1 日為休息日」,其餘為工作日 (例假日和休息日日期可由勞資雙方於契約訂定)
- 休假日 (指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國定假日或第 38 條特別休假)
- 正常工作日:每日工作時數為 8 小時,每日正常連同延長工作時間最多 12 小時 (有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之事由者,則不受 12 小時的限制)
- 休息日工作:雇主如需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,應徵得勞工同意
- 例假日工作:例假日如果沒有因天災、事變、突發事件發生,雇主違法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之情況,屬於違法事項
- 休假日工作:雇主如需使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工作,應徵得勞工同意
- 勞工加班 1 個月時數不能超過 54 小時,每 3 個月總時數不能超過 138 小時
勞工加班費計算公式
依據 107 年 3 月 1 日修改法結果
正常工作日加班費
- 平日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(第 9、10 小時)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1/3 以上
- 延長工作時間至第 3、4 個小時(第 11、12 小時)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2/3 以上
- 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延長工作時間者,需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
休息日加班費
- 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(第 1、2 小時)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1 又 1/3 以上
- 工作 2 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(第 3~8 小時)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1 又 2/3 以上
- 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延長工作時間者,需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
- 雇主如需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,應徵得勞工同意
例假日加班費
- 工作時間第 1~8 小時以內(不論幾小時都算 8 小時),統一給 1 日工資
- 工作時間至第 9~12 小時,加班費每小時工資額以 2 倍計算
- 如果沒有因天災、事變、突發事件發生,雇主違法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之情況,屬於違法事項
休假日(國定假日、特休假日)加班費
- 工作時間第 1~8 小時以內(不論幾小時都算 8 小時),統一給 1 日工資
- 工作時間至第 9、10 小時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1 又 1/3 以上
- 工作時間至第 11、12 小時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1 又 2/3 以上
- 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延長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,需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
- 雇主如需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,應徵得勞工同意